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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认证所能获得的优惠 [ 2010-04-18 ]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此优惠只针对办理了软件产品认证的产品和一般纳税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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