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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德武訴揚州能源通用機械廠專利侵權訴訟中 [ 2010-04-18 ]

來源:法律教育網

【案情簡介】
    1988年11月3日,原告余德武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多功能電動旋轉餐桌面”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1989年6月14日由專利局公告公開,1989年10月11日被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88215832.5,並頒發專利證書。1992年10月,原告發現被告機械廠生產的“電動手動兩用餐桌轉盤”在廣州市場上銷售,經對比,認為侵犯了自己的專利權,故於1992年11月5日委託律師致函警告。機械廠收函後未予答復,仍生產銷售。原告遂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機械廠生產銷售的“電動手動兩用餐桌轉盤”系列產品侵犯其專利權,責令機械廠立即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查封侵權產品的生產設備及成品、半成品,要求機械廠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人民幣。
  被告機械廠答辯稱:本案被控產品與原告專利產品相比,是具有實質性區別的兩個技術方案,被控產品體現的技術特徵沒有覆蓋原告專利產品獨立權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因此,我廠生產的被控產品沒有侵犯原告產品的專利權。

【案件裁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餐桌面”是88215832.5號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之一。專利局復審委員會1995年8月12日的第623號決定書,宣告原告專利的權利要求1無效,在以上述專利的權利要求2為獨立權利要求、以其原權利要求3為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上維持原告專利權有效。專利權部分無效,是對權利要求做限制性修改,縮小原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但不得改變原專利發明的主題。原告專利的主題為“多功能電動旋轉餐桌面”,“餐桌面”是該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之一,通過對比,該被控侵權產品沒有“餐桌面”,即它所體現的技術特徵沒有全面覆蓋原告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因此,原告訴機械廠專利侵權不能成立,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宣判後,原、被告都沒有上訴。

【案件分析】
一、關於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界定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關於“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規定,界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應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即以體現在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構成的完整的技術方案內容為准,而不是以方案中的某一個或幾個“區別點”為准,不是以權利要求的文字、措詞和說明書及附圖為准。
二、關於專利侵權的認定
  對專利侵權的判定應從比較被控產品與涉訟專利權利要求的內容入手,被控產品覆蓋了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內容,即為侵權事實成立。被控產品僅覆蓋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某一個或幾個必要技術特徵,而不是全部,即沒有全面覆蓋專利權利要求的內容,不侵權。判定是否侵權,其著眼點在於權利要求的內容,即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整體技術方案,而不是著眼於其中的“雙軸承”、“大齒輪固定在中圈上”等與現有技術的“區別點”。另一方面,我國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產品本身可能在原理上並不是前所未有的新發明,而是對產品的形狀或構造作了改進,或者把一種產品與另一種產品結合,結果使產品的使用價值有所提高,比原有產品使用方便或者使原有產品具有新的功能。機械廠生產的產品,僅僅覆蓋的是原告專利保護範圍內獨立權利要求中的特徵部分,不具有前序部分的必要技術特徵“餐桌面”,即沒有全面覆蓋原告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與原告專利相比是具有實質性區別的兩個技術方案,故機械廠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如果僅僅是部分覆蓋沒有全面覆蓋就判定為侵權的話,就會阻礙技術進步或者損害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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