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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驰名商标保护及补助说明 [ 2010-04-12 ]

倡   议  书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事业蓬勃发展。全国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将近900件;广东省有97件,占全国总量10%以上;深圳市有25件,占全国总量将近3%,占全省数量25%以上。深圳市已经成为广东省乃至全国驰名商标事业发展较快城市之一,对实施品牌带动战略起到带头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以及我国商标法都规定了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的法律保护,然而,包括深圳在内的全国的驰名商标企业都面临着不少商标问题,如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问题、驰名商标与字号、域名冲突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利用商标战略发展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商标问题,万科、创维、金威、康佳、飞亚达、999、华为、先科、海王、好日子、芭田、中集、劲嘉、金蝶、安吉尔等25家深圳市驰名商标企业,联合向社会发出以下倡议:

一、坚持自我约束,依法使用注册商标,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模范遵守商标法律规范,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对发现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及时请求商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保护。

二、坚持和谐发展,增强社会责任感,带动本行业品牌的发展,指导、帮助、共建行业品牌和城市品牌。

三、坚持自主创新和制度创新,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完善服务体系,永葆驰名商标本色,为深圳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四、坚持走出去战略,加强商标国际保护交流与合作,在运用商标战略打造中国品牌起到带头作用。

五、开设维权电话、维权邮箱,欢迎社会提供侵权线索,借助全社会之力量,充分保护驰名商标合法权益。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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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驰名商标保护委员会组织结构

 

 

主    任:颜雪明

 

副主任:郝惠文

赵彬

       郭利民

       周俊

       李源章

       蒋文

 

秘书长: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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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驰名商标企业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

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公司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周大生钻石首饰有限公司

深圳彩虹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湘鄂情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甘露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千禧之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吉盟首饰有限公司

深圳卷烟厂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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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支持辖区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 落实省市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决定和意见 , 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支持辖区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设立中共福田区民营经济工作委员会,作为区委的派出机构 , 承担民营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职能。成立福田区支持和发展民营经济协调工作小组( 由区长担任组长 ) 及福田区民营企业服务中心 , 承担对市规划国土、经贸、工商、财税、公安、质检、海关等部门的协调工作职能。新设立的区民营经济工委、民营企业服务中心与区总商会、辖区企业服务中 心联合办公。

二、创新政府为企业服务的方式 , 建立区政府与辖区民营企业的定期沟通机制。在福田信息网站设立民营企业网页 , 在网页中公布政府的产业导向、扶持政策和办事渠道 , 拓宽企业与政府的交流平台;各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制定本部门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快捷服务的措施 , 其对民营企业服务的情况 , 将作为区政府对该部门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福田投资环境的对外宣传 ,加大报道辖区民营企业发展情况的分量 , 提升辖区民营企业知名度和整体形象;定期举办“福田民营经济论坛”,探讨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热点难点问题的思路;每年举办一次“民营企业文化节” 活动 , 密切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关系 , 打造福田民营企业的文化品牌 , 增强福田民营企业的凝聚力。

三、除原有的科技三项经费和外贸出口发展资金外 , 区政府设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用于支持民营企业重点发展科技项目 , 对孵化期民营企业和有相当研发能力、以公益为目的的科研活动进行重点扶持 , 并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区科技三项经费主要投向辖区民营科技企业 , 重点扶持适合中心城区特点的以 IT 产业为主的都市工业;用好用活外贸出口发展资金规模 , 鼓励民营企业扩大出口。定期公布上述资金的投放和使用情况 , 提请社会监督。探索民营企业民间融资渠道 , 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成立融资担保等机构, 进行投融资制度的创新。扶持民营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在福田辖区孵化和聚集一批优质的民营科技中介机构。

四、开辟工商登记注册“绿色通道”,对个人独资企业不设资金下限, 简化办照手续,对企业申请办照时限由原来的 30 个工作日减少到 5 个工作日;对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实施免实质性审查年检管理模式;简化民营企业人员出入境证件申报手续 , 采取由辖区企业服务中心集中登记、集体申报备案、担保的变通方式;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 , 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 , 改善治安环境 , 维护民营企业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五、在区劳动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建立辖区民营企业人才资源需求信息系统 , 有针对性地为民营企业引进入才和培训人才 , 并建立人才信誉档案 , 促使科技诚信人才合理流动;对民营企业或民营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资格提供申报手续服务;每年评选十名辖区民营企业优秀科技人才 , 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入选辖区“纳税百强企业”或“中小企业百佳”称号的民营企业家 , 将按有关政策落实就医、入户、子女入学等优惠待遇。

六、充分利用区内现有的工业土地物业资源节为孕育和发展辖区民营科技企业创造条件。扩大国家级民营科技园天安数码城的示范效应 , 将金地工业区改造成以留学人员为主的民营科技园;将福田科技广场、多丽工业区等改造建设成为以民营企业和外资为主体的软件园。

七、积极推动辖区民营企业开展品牌经营。区政府鼓励民营企业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 并给予技术支持和帮助。由区政府不定期举办辖区民营企业名优产品展示会。对产品被评为 “中国名牌产品”或注册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 , 参照市的奖励标准 , 由区政府给予 80% 的奖励;对产品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或注册商标被评为“ 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民营企业 , 参照市的奖励标准,由区政府给予 50% 的奖励。

八、鼓励辖区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进入区属固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 ,旧村改造 , 工业园区建设商业区和物流园区改造,公共设施建设 , 以及政府采购等领域;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文化娱乐领域 , 经营上规模、多功能、综合性的文化娱乐场所 , 开设品牌连锁音像、图书经营场所,开办艺术培训机构 , 兴办演出团体、经纪机构 , 举办或冠名承办各类文化体育活动; 鼓励和引导劳动密集型、服务型的民营企业进入社区服务领域,在社区中从事家政、家教和家务服务 , 发挥民营企业在增加社会就业、满足居民社区消费需求的作用。

九、将福田区商会 ( 工商联 ) 更名为福田区总商会 ( 工商联 ), 鼓励辖区民营企业自发组织民间性质的工商社团;由区总商会 ( 工商联 ) 指导、协调、监督各民间工商社团工作 , 发挥商会和行业协会作用 ,整合辖区企业资源 , 推动企业民主自治和行业自律;对辖区民间工商社团举办或承担大型的民营企业市场推广活动 , 区政府可提供活动场地和设施等方面的便利。

      十、提高辖区民营企业家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积极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当选区人大代表或区政协委员,充分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积极稳妥地在民营企业中发展党员 , 探索新形势下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新路子;依法建立健全工会和群团组织 ,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每年评选十名辖区优秀民营企业家 ,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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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罗湖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罗府〔2006〕22号

    《深圳市罗湖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四届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产业第一的思想,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中放大“功能罗湖”的价值,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实现向重点产业的倾斜,做大做强罗湖的金融、商贸物流、黄金珠宝、文化创意产业,促进辖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改造提升我市优势传统产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14号)、《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2003〕175号)、《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5〕220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和《深圳市罗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罗府〔2004〕57号)等文件精神,区政府设立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5000万元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重点产业发展,通过对金融、商贸物流、黄金珠宝、文化创意等产业的扶持,从而更好地发挥金融优势,提升商贸物流业整体竞争力,扩大黄金珠宝产业集聚效应,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
      第四条  符合深圳市有关资金政策扶持的企业或个人,除按规定享受市补助或奖励外,也同样适用本暂行办法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扶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面向罗湖辖区从事金融、商贸物流、黄金珠宝、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或符合扶持标准的个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深圳市鼓励发展并对罗湖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有重大影响的产业或项目。
      (二)企业在罗湖注册并按章纳税,具有法人资格,产权关系明晰,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其它。
    第六条  根据行业和企业自身的特点,专项资金分别以奖金、贷款贴息、配套资金、补贴等不同方式给予扶持:
      (一)奖金:主要用于奖励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和对罗湖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按一定标准给予资金奖励。采取“从高奖励原则”,若企业或个人同时符合若干奖励政策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平衡,按企业或个人受益最多项目给予扶持,不重复奖励。
      (二)贷款贴息:对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企业项目融资,采用贴息方式支持企业使用银行贷款。
      (三)配套资金:对获得国家、省和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扶持企业、辖区重点产业发展所需的市政环境改造及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参照相应的资助标准给予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扶持。
     (四)其它补贴:对属于鼓励范围的企业和项目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七条  鼓励重点产业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奖励产业龙头企业。
     组织辖区企业和个人进行技术创新、设计创新、加工工艺创新、废物利用创新等比赛,对优胜者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对获得国家和国际发明专利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实施节能改造的企业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加大对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力度,对帮助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按照该项目对罗湖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及招商引资的额度大小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或国家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或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金融、商贸物流、黄金珠宝、文化创意企业按行业确定不同扶持措施。
     第八条  金融企业扶持措施:
     (一)对新设或新迁入罗湖的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按注册资金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罗湖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本部新购、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及高管人员住房给予补贴:
      对在罗湖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本部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对在罗湖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在合同期3年内每年按面积予以一次租金补贴。
     按照深圳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核定的名单,对在罗湖辖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或地区总部正职待遇以上的高管人员,按每个职位每月给予住房补贴,补贴按年直接发放至金融机构。
     (三)对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活动成果显著而获得深圳市政府金融创新奖的罗湖辖区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商贸物流企业扶持措施:
    (一)重点扶持商贸物流龙头企业。对上年度列入国家商务部公布的全国连锁经营企业30强或广东省龙头商业企业名单的企业、或辖区内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排在前5名的连锁企业、或通过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及项目认定的企业、或新建成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大型商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跨国企业入驻罗湖。对新进入罗湖设立总部、地区总部或采购中心的国际连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对其本部新购或租赁办公场地参照金融企业的方式和标准提供补贴。
    (三)推动酒店业升级改造。协助辖区有改造计划的酒店申请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支持,对使用清洁能源、已创建绿色酒店或实施升级改造的星级酒店或具有一定规模的酒店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帮助大型商贸企业融资。对大型商贸企业在罗湖开设商业网点、建立物流配送体系和企业内部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融资,给予融资利息一次性补贴。
    (五)推进特色商业街区改造建设。鼓励社区商业的发展,对于各街道办事处参与或支持改造建设的特色商业街,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鼓励盘活闲置商业物业。对于辖区闲置时间在一年以上、闲置面积较大的商业物业,为提高出租率,鼓励中介机构参与这些闲置物业的招商,对明确物业主题、推动整栋物业入驻率大幅上升的中介机构区别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推进连锁商业进社区。对于连锁商业企业进驻社区开办连锁分店、签订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连锁门店经营者租金补贴。
    (八)加大商贸业整体宣传推广。举办辖区商贸企业广泛参与的大型主题活动,对罗湖商贸业进行整体宣传和推广,并对人民南等商业片区进行改造后规划定位研究,所需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条  黄金珠宝企业扶持措施:
    (一)技术改造创新补贴。参照深圳市技改贴息的方式,对获得深圳市技改贴息贷款的珠宝企业实行再补贴,补贴额度以企业获得贷款所要花费的各种手续费为限。全面推进污染减量化,对使用先进环保设备及工艺达成减废目标的企业给予补贴。
    (二)珠宝设计创意奖励。对辖区获取国内、国际珠宝设计大赛奖项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三)珠宝企业市场拓展补贴。在专项资金中每年列支市场拓展补贴资金,组织珠宝企业参加国内外较有影响的会展,并为参展企业自用展位提供展位费补贴。
    (四)生产性融资贷款贴息。组织品牌好、信誉高的珠宝企业建立集聚基地“金融社区”,按照自愿的原则,形成“互保”机制,一家企业申请生产性短期贷款,“金融社区”内的所有企业共同担保。在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专项列支对“金融社区”内的该类贷款利息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文化创意企业扶持措施:
    (一)扶持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积极扶持企业开办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基地、聚集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对开办方由此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并在基地建成后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进入基地的企业和项目申请资助的,在其入驻的前3年内,每年按面积给予生产和办公场所租金补贴。
    (二)促进动漫产业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除享受深圳市政府有关政策外,区政府安排对应的配套资金,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对于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已在深圳电视台和广东省级电视台播出的,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较高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级、广东省以及深圳市的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发行我区企业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按其年度发行销售收入给予一次性奖励。
此外,对获得重要国际奖项和国家、省级奖项的辖区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重点文化企业和项目。对于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重点文化企业,按其对区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重要国际奖项和国家、省、市级奖项的文化企业和项目,给予一次性再奖励。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发改、财政、贸工、科技、环保、文化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贸工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在申请对象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受理扶持申请,组织对申请对象的评审,并对社会公示;
    (二)负责建立和管理扶持企业与扶持项目的档案,以及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三)组织对扶持项目的验收,并对扶持项目和被扶持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四)其它。
    第十四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向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后,根据行业归属由区贸工局或区文化局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报批,50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定期对扶持项目开展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评价。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由区财政、监察、审计机关等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3年内不受理其扶持申请。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的,由区财政、监察、审计机关等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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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山区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深南府办[2006]76号

关于印发《南山区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处以上单位,驻区职能单位:《南山区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南山区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进一步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南山区注册成立,并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并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第四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荣誉的企业,由区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金奖励。

    第五条  接受过区政府奖励的广东省著名商标,在奖励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每件奖励15万元。

    第六条  同一商标既属于中国驰名商标又属于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只按驰名商标标准奖励1次。

    第七条  同一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所有权属于两个以上法人的,只按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件数计算奖励,奖金分配办法由各持有人自行商定。

    第八条  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持有者将商标中图形、英文、中文等标识分开注册或组合使用的,奖励件数以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认定证书的数量为标准。

    第九条  奖励申报程序: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贸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准后由主管部门从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核拨奖金。

    第十条  承担区政府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奖励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严守申报企业的商业秘密,公平公正地审核申报企业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应该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区政府将追缴奖金,并在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二条  对承担奖励的部门或人员在奖励中显失公正的行为,申报企业有权向区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获奖企业要珍惜荣誉,自觉维护驰名、著名商标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本奖励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区贸工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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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规定

 

(2006年8月8日深龙府〔2006〕83号颁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行业、领域都向民营资本开放,有关职能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政府资助专项资金(包括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重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主要用于扶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品牌创立、员工培训、服务体系建设等。扶持方式可以是贷款贴息、专项资助与奖励、金融中介杠杆放贷、企业金融中介杠杆担保,也可以是无偿资助、委托中介无息贷款等形式。

  第四条 在区经济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包括参加国际展销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到国外申报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等。

  第五条 鼓励民营企业按照产业入园要求进入区内产业聚集园区。区政府开发的产业聚集园区优先安排民营企业入驻。

  第六条 区政府科技发展资金重点扶持民科企业发展,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研发投入、新产品开发及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中试项目的扶持。

  第七条 区政府支持鼓励民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获取各项优惠政策扶持。

  第八条 鼓励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支持建立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如行业技术推广中心,标准咨询服务中心,质量计量检测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ISO9000、ISO14000和SA8000推广中心,CAD、CAM和CIMS推广中心。

  第九条 区政府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企业管理认证体系,建立设计推广中心、技术培训中心等,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第十条 区政府科技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和支持民科企业组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并无偿资助50-200万元。支持企业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循环经济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大型民营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机构、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商业连锁经营总部,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三条 实施民营企业50强重点扶持计划。区政府每年评选30家民营工业企业,20家民营商贸、物流、旅游企业和其他类型民营企业,列入重点扶持服务对象,加大土地、资金、人才、出口、市场推广和水电供应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加快其发展步伐。建立区政府领导挂点制度,加强政府对50强民营企业的联系与协调。

  第十四条 凡参与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参加的重要展览会,或参与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类工商协会组织的展览会的民营企业,区经济发展资金将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十五条 积极支持各种大型专业性交易会、展销会、研讨会、行业协会年会到我区召开,在场地、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民营企业创名牌。对当年产品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的民营企业,区经济发展资金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产品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民营企业,区经济发展资金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积极扶持中小民营企业上市。通过重点扶持、规范经营、上市辅导等方式为民营企业上市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和办公设施购置,通过公开招标,在产品质量、服务和价格同等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本地民营企业产品。区贸工局、科技局负责提供本区范围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名录,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同等产品质量和服务的条件下,必须优先采购本区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区政府采购中心执行当地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对无正当理由违反规定,拒绝采购本区民营企业优秀产品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十九条 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各类人才。民营企业、民营机构(民办学校、培训中心、中介机构、民办医院等)的人才引进,按《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2]2号)规定,给予人事立户、进人指标、简化手续、配偶及子女随迁、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等方面的支持和便利。对于我区相对短缺、属企业急需的有特殊技能的技术工人,可适当放宽调入。

  第二十条 鼓励和扶持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兴办民营企业,并给予创业引导、办事服务、技术培训和资金扶持。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区财政每年安排再就业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民营企业吸纳龙岗区户籍登记的待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就业岗位补贴、就业服务、技能和创业培训等补贴。

  第二十二条 区商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为沟通民营企业与党和政府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区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其他行业协会的发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区政府对企业协会和行业协会的创办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发展。民营企业要注意维护自身形象,自觉做到守法经营,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完整、真实,定期进行财务预(决)算,不做假账。不断强化质量监督和计量标准化认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确保产品合格、服务到位。对民营企业要加强消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察,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协调服务。区投诉协调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投诉协调服务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对于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应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报送,并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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